常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二0一七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常州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Changzhou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缩写:CSLS。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学会是由常州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参加的专业性、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科学管理,推动文化教育和科技进步,发展常州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并组织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促进馆际之间的交流、合作以及图书馆专业人才的成长,为繁荣发展常州市图书馆事业、促进常州地区文化教育、科技经济和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是江苏省图书馆学会、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35号,常州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213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图书馆学方面的学术研究,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兄弟省市图书馆界的友好联系;
(二)编印学会会刊,促进学术交流与事业发展。
(三)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维护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五)参与评估本地区图书馆建设与发展工作,推介图书馆工作先进经验。
(六)争取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
(七)利用文献资源和人才、设备优势,组织文献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为我市文化教育、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的决策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八)向全社会宣传图书馆,提高全民阅读意识,提高图书馆的效能及其社会地位。
(九)大力推动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建设智慧型城市发挥作用。
(十)组织评选和推荐学术成果与论文,组织其它各种有益活动,扩大知识面,增进会员身心健康。
(十一)发展会员,不断壮大,完善自身组织建设,并向全国和省学会推荐会员。
(十二)协调本地区文献资源建设,提高文献资源共知、共建、共享的程度与利用效率。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市各专业系统图书馆协会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本学会指导。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
1.取得管理员或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2.大专以上在图书馆工作一年以上,并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3.从事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对某项业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4.热心和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文化、教育、科研部门的领导干部。
5.与图书馆专业有关,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团。
6.因工作调动来常州仍从事图书馆工作并已经是市级及其以上图书馆学会会员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出版物、有关学术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数字图书馆与新技术应用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阅读推广委员会”,其成员由理事会聘请。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择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制订学会活动计划。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素质好;
(二)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积极从事学会工作;
(五)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且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凡担任理事、正副秘书长、正副理事长之职,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图书馆岗位工作的,其上述身份即为自行消失,空缺职位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2018年3月8日报民政局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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